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52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03195212012515,汉族,初中,永新县**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区,现住鹤壁市**区**北路**号院**号楼,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30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永新县**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成立于永新县茅坪创业园,法人代表为贾某甲、贾某乙,实际经营人为犯罪嫌疑人都**(已死亡)、犯罪嫌疑人刘**,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注销。犯罪嫌疑人都**(已死亡)、犯罪嫌疑人刘**在实际经营永新县豫华纺织有限公司期间,于2014年2月至2015年期间涉嫌向衡阳宝乔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60份,票面金额15993034.05元,价税合计18711849元;向衡阳新粤服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8份,票面金额12731025.65元,税额2164274.35元,价税合计14895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刘**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不起诉。
本案扣押的10万元款项,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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