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19**********,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街**委**组,现住白山市**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3日21时44分许,刘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标示为“大运”蓝色二轮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大街交汇处时违反交通信号灯驶入路口,与沿**大街由西向东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由吴某某驾驶的吉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部分损坏,刘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将刘某某、吴某某带至白山市中心医院提取血液样本并送检,经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从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8.18mg/100ml。2020年3月18日经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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