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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_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19〕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091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市,住河南省**市**镇**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认定:

2019年08月24日00时30分,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K*****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郏县凤翔大道与郏神线交叉口时,执勤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驾驶人刘某某未停车,闯卡后,逃至郏县城关镇铫期路与龙山大道交叉口时又弃车逃逸,逃至铫期路与十米路交叉口时,被郏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提取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的检验检测机构舞阳县疾病控制预防中心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刘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故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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