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韶武检诉刑不诉〔2020〕14号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初,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盗取袁某某小轿车,以借袁某某汽车使用为由取得其车钥匙,并配一条车钥匙。2019年6月6日凌晨,刘某某得知袁某某将车辆停放至韶关市武江区**路**院对面马路边,即窜至该处使用事先配好的汽车钥匙打开袁某某的白色**牌**型小汽车并将车驶离现场。后刘某某将车辆丢弃至韶关市浈江区**村**院附近。刘某某于当日中午时分将车辆停放地点告知袁某某,后袁某某在该处寻回被盗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中对于刘某某盗窃车辆的主观非法占有故意不明显,刘某某与被害人是亲属关系,平常关系较好,刘某某日常也有使用被害人汽车,即使刘某某偷配钥匙将车开走,但其供述并非为了占有该汽车,且案发当天主动告知被害人车辆所在地,未造成较大损失,无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其主观占有汽车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基本证据已经固定,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韶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