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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吉林省四平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址:四平市铁东区**路**后侧。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张某某、崔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杨某某、高某某、马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5日公安机关补充完毕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甲于2011年4月2日14时许,指使吴某某,吴某某又纠集张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等人在未发布政府征地通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在四平市铁东区北大桥附近阻止居民建房,与居民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斗,致使居民冯某甲重伤,冯某乙轻伤,卢某某轻伤。

经本院审查认为:经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后,所收集到的刘某甲涉案相关证据,仍然没有达到起诉标准。故本院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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