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刑不诉〔2019〕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321983********,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通过母亲杨某某用程某某(已判刑)的善种子在网上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2016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起诉)通过刘某甲的善种子在网上注册成为善心会会员。后杨某某发展会员,刘某甲帮助进行手机注册、转账等操作。根据善心汇平台的规则,注册会员需要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同时必须向推荐人花300元购买一颗善种子激活会员账号。激活账号后,善心汇系统有静态收益模式和动态收益模式。静态收益模式是会员消耗一个善心币(花100元向平台购买),根据系统后台匹配将3000元布施给其他会员。布施后自动转化为受助人,等待接收后台匹配的其他会员布施的3900元;动态收益模式是会员每发展一名下线,可以拿到该下线参与的静态投资额的6%为提成,不收取第二代下线的提成,收取第三代下线投资额的4%提成,五代下线的2%提成。奖励收益50%进入管理钱包(可以提现),50%转化为善金币。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注册成为善心汇会员后,依托该平台,大肆发展会员。截止2017年7月,刘某甲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网络有6层,会员136人,获利316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西省平陆县公安局认定刘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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