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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某)(公开版)_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7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甘肃省陇南市**县,现住甘肃省陇南市**县**乡**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年7月3日被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6日-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至11月份期间,娄**、詹*、宋*、陈*(均已判决)以牟利为目的,通过阿里巴巴店铺出售话费充值卡的方式,使用本人及他人支付宝账户为实施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资金转账帮助,致使被害人梁*、李*等六名被害人被诈骗合计人民币8.63万元。2019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支付宝账户多次被詹*用于帮助其本人及娄**转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主观上具有明知詹*等人为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资金转账帮助而提供其支付宝账号主观故意,客观上六名被害人被骗钱款是否流经刘某支付宝账户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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