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4********,汉族,初中,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绥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绥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6日、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于2017年2月份在缅甸加入“肖老板”的“锦隆国际”微投赌博团伙,从事电脑操作及帮赌客上下分工作,工作到2018年5月份,并提供自己的建设银行卡62366829200********给该团伙作为充值账号使用,共非法获利8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绥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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