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耒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6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湖南省耒阳市人,住耒阳市**街道**组**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开始,黎璐先(已死亡)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等人出资合作开发建设耒阳市财政局隔壁耒阳市人民医院集资房,该项目以黎璐先为主承建,刘某甲当时只负责一楼车库门面的承建和售卖,受害人陈某某当时为购买耒阳市人民医院集资房就去黎璐先名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买房,2005年7月30日,受害人陈某某与开发商黎璐先签订购房买卖合同,陈某某须出资66000元购买黎璐先建设开发的位于耒阳市财政局东侧耒阳市人民医院集资房第三栋五层东套房,合同约定黎璐先须在2006年6月30日交房,交房后陈某某支付15000元购房余款。该购房合同签订后,陈某某于2005年7月30日(购房合同签订日)支付了50000元购房预付金,但黎璐先未在合同规定时间交房,该集资房工程因开发商黎璐先的原因而违约未完工,无法如期交房。后陈某某又按黎璐先的要求,于2008年5月12日支付房款10000元,2012年4月19日支付“室内粉刷费”15000元,2013年10月31日支付房款10000元,受害人陈某某为购买该房累计支付85000元。已达到且超出2005年7月30日其所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的66000元房款。2014年,黎璐先因病去世,该集资房项目陷入停顿。2015年6月19日,该项目被黎璐先的老婆雷某某整体打包转让给项目合作伙伴刘某甲,现任老板刘某甲接手后将该项目建设完工,受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5月要求开发商刘某甲交房,刘某甲则要求陈某某再支付68000元才能交房给他,被陈某某拒绝,刘某甲又当场提出以退补110000元房款给陈某某的条件让陈某某放弃这套房。而陈某某坚持要求退125000元才放弃这套房子,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月8日,在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将陈某某的房子以215680元的价格卖给了段某某(刘某甲与段某某签订了正式的房屋出售合同,段某某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欠购房款八万元),刘某甲亦未告知段某某该套房一房两卖。段某某购房后开始装修,在装修过程中被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到施工现场制止,并称这套房是其购买的。段某某讲房是从刘某甲处购买的,要找刘某甲处理,陈某某叫来刘某甲到场处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19年7月16日,陈某某到耒阳市公安局报案。
2、2005年,刘某乙在黎璐先与刘某甲等人合伙开发的耒阳市财政局隔壁耒阳市人民医院集资房购买了三栋中单元二层东套房(3楼2单元303房),2005年7月28日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购房款6.6万元,当日,刘某乙交付了五万元购房款,2008年5月13日、2013年10月24日又各交付1万元购房款。该集资房工程因开发商的原因违约未如期交房。2014年,黎璐生因病去世,该集资房项目陷入停顿。2015年6月19日,该项目被黎璐先的老婆雷某某整体打包转让给项目伙伴刘某甲,现任老板刘某甲接手后将该项目建设完工,在未告知刘某乙的情况下,刘某甲将刘某乙购买的房屋以20.4万元的价格又卖给谭某某,该套房现由谭某某使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补偿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的购房款各11万元,取得了俩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房屋出售合同、现场照片、收据、欠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谭某某、雷某某、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和被害人陈某某均证实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转卖房产前和被害人有商量处理该房产的事实;2019年10月24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补偿被害人陈某某11万元购房款。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供述被害人刘某乙的房子是刘某乙委托他卖的,事后刘某甲补写了欠条,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已补偿被害人刘某乙11万元购房款。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及收取售房款后是否用于个人挥霍的事实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耒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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