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8********,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路**,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阜新市公安局于2019年7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阜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阜新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阜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阜新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告人程某、张某、吴某(三人另案处理)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19日期间,利用其建立的微信****,以发送淫秽色情链接、短视频的方式分别向****内传播淫秽视频链接。其中程某、张某发送73条;吴某发送淫秽视频链接54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程某微商的上线,其在程某2017年11月末至2019年6月19日做微商期间,刘某某为了增加产品销售量,来达到获利的目的,在程某等人的微信群中以课件方式传授淫秽视频链接及淫秽****,并且自己利用其妻子孟某微信在“皇家贵族资源总****”的微信中发淫秽****。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认定的刘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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