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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玉)(公开版)_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7日补查重报。

红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甲经营的安徽板面与郑永祥、王某某夫妻经营的河南烩面位处觅儿中红实业门口相邻的两间门面,刘某甲家面馆地势较高在坡路的上游。刘某甲、郑永祥多次因饭店门口流水一事发生矛盾。2020年1月17日晚上9点多钟,郑永祥酒后故意将刘某甲家拖把踩断,待到刘某甲走近后,郑永祥跟刘某甲说将拖把踩断的事情,双方发生争吵后,郑永祥永家门口的空啤酒瓶朝刘某甲头上打了一下,刘某甲用手挡了一下,当即还手用脚踢了郑永祥一脚,郑永祥手持啤酒瓶对刘某甲进行追打,在追到刘玉家面馆门口时,刘某甲拿起他家门口撑门的钢管对追打他的刘某甲、王某某进行还击,然后郑永祥、王某某将刘某甲打倒在地,王某某坐在刘某甲的身上用手抓刘某甲的面部,郑永祥用脚踢击刘某甲的头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刘某甲的妻子吴峻影和儿子刘冠宇从店内出来,刘冠宇一直在旁看着没有参与打架,吴峻影将双方扯开之后,刘某甲跑回店内躲藏,郑永祥见刘某甲跑回店内之后便回到自己的面馆内拿出来一把砍骨刀,吴峻影见郑永祥持刀过来,吓得跪在店门口,永手抱住门把手,还给郑永祥磕头叫他不要再打了。郑永祥便持刀将刘某甲家面馆的两扇窗户玻璃都砍破了,损失1000元左右。在打架的过程中,郑永祥、刘某甲、王某某三人均受到不同程度伤害,经鉴定:刘某甲、郑永祥为轻微伤,王某某左臂桡骨骨折为轻伤一级。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持钢管殴打王某某,某某某王某某左臂桡骨骨折,涉嫌故意伤害罪。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红安县公安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本案中被不起诉人虽对被害人王某某有伤害的行为,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由被不起诉人某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侦查机关若有新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重新起诉。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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