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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甲)(公开版)_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2221984********,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新疆乌苏市**镇**村**号,无前科。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乌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1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一、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一)吐*寻衅滋事案(涉案人员吐*)

2016年4月吐*、艾*、杨*、郭*、高*等人在乌苏市塔城北路*小区门因琐事与李*、张*发生争执,吐*、艾*、杨*、郭*、高*等人将李*殴打,致使李*左侧腓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二)杨*、高*、刘某某等人涉嫌聚众赌博案

2017年8月杨*在乌苏市**市场下面平房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赌场内一切事务由杨*负责,杨*一般不参与赌博,赌场里主要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里由杨*的小弟高*、刘某某等人给参与赌博人员服务(送烟、送水),该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赌博场所固定,杨*、高*、刘某某等人分工明确,参与赌博人员众多,赌资金额累计已超过5万元以上。

二、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艾*、吐*、郭*寻衅滋事案,刘某某未到现场参与殴打行为,仅仅从郭*处听到殴打李*的事情经过,其本人未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认定。

(二)杨*、高*、刘某某聚众赌博案,刘某某供述其听从杨*的安排在赌博场所外围放哨,依据现有证据该起赌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刘某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犯罪,赌博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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