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路**号,住汶上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4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汶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汶上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4年4月份,赵某甲向刘某甲借款50万,孙某甲为担保人。到期后赵某甲无力偿还借款,刘某甲等人遂向孙某甲索要债务。2015年11月3日晚8时许,刘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等人到孙某甲**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索要债务,孙某甲电话通知赵某甲到达其家中解决该事,刘某甲、袁某某等人在孙某甲家擅自将一瓶红酒喝掉,对其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并殴打赵某甲。后刘某甲脱掉自己的衣服在孙某甲家闹事,并将自己的头弄破。孙某甲报警后,刘某甲等人离开孙某甲家。当晚至次日凌晨,孙某甲家的防盗门多次遭人打砸,期间孙某甲也多次报警。经物价部门鉴定,孙某甲家被损坏的王力牌防盗门价值6227元,红木家具圆桌玻璃91元,合计损失价值6318元。
2.2014年6月份,经营汶上县**镇**面业的孙某乙、朱某某夫妇为周转资金先后向李某甲借款130万,并以厂房及厂房内价值70万的粮食作保证,后因故无法偿还李某甲欠款,李某甲多次索要无果,李某甲提出以25000元购买朱某某的鲁******轩逸轿车,并于2014年6月7日签订汽车买卖合同,但该车并未交付李某甲,仍有孙某乙、朱某某使用,后李某甲去车管所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原有手续已作废,无法过户。2016年4月9日下午13时许,李某甲、刘某甲为向孙某乙、朱某某索要欠款,在**面业厂内强行将鲁******轩逸轿车开走。朱某某以车辆被抢劫为由报案,后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李某甲将轿车内朱某某的相关东西归还,并表示可以接受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关于车辆归属问题。李某甲通过法院诉讼后,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判决孙某乙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李某甲办理鲁******号轿车过户手续等,孙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2017年12月4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孙某乙再审申请。
2017年1月23日22时许,李某甲、周某为向孙某乙、朱某某夫妇索要欠款驾车到**面业,周某用刀将大门损坏后又到*****孙某乙家中将配房门用刀损坏。经鉴定,损坏物品价值1640元,汶上县公安局郭仓派出所多次传唤李某甲未果。2018年4月3日,李某甲再次到**面业索要债务时被郭仓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并传唤到派出所,同日汶上县公安局以李某甲故意损毁财物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因其在哺乳婴儿,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2019年9月5日,周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汶上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期间,李某甲还采取用大车堵**面粉厂大门的方式,逼迫孙某乙夫妇二人还钱。
3.2014年3月19日,林某某向李某甲借款200万元,期限三、四个月,林某某向李某甲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李某丙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李某丙又单独与李某甲签订一份《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本人李某丙与借款人林某某是朋友关系,本人作为借款人的共同还款人,自愿当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对该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还款。后林某某因故未能清偿该笔欠款。
2015年9月25日下午17时许,在105国道**镇驻地附近,杨某甲、杨某乙遇到李某丙驾驶的鲁******黑色奥迪A6轿车。经电话沟通、李某甲同意后,杨某甲、杨某乙将李某丙驾驶的奥迪A6轿车开走。在与李某甲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当晚7时许,李某丙以奥迪汽车被抢劫为由报案,后经核实汶上县公安局不予立案,并告知双方应通过法院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维护权益,李某丙被迫通过中间人协调,拿出10万元现金交予李某甲,李某甲将车归还给李某丙。2015年10月14日下午14时许,为索要欠款,刘某甲、李某乙、赵某乙等人在105国道与北二环交界口附近将李某丁驾驶的鲁******皮卡汽车扣走。2016年6月22日下午3时许,为向李某丙索要欠款,刘某甲伙同杨某乙等人驾驶机动车在汶上县北二环以北105国道上强行拦截、追逐李某戊驾驶的鲁******奥迪轿车。李某戊为使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被强行扣走被迫逃至郭仓派出所内。案发后,经协商,李某丙偿还4万现金并将汶上县**镇**社区的一套房子作价20万元抵给李某甲,李某甲将奥迪车归还李某丙并解除李某丙的担保责任。2016年8月25日,刘某甲、杨某乙主动到郭仓派出所接受处理,郭仓派出所对刘某甲、杨某乙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4.2014年以来,**镇****公司法人姬某某因周转资金陆续向刘某甲、李某甲的****公司借款。2015年4月22日凌晨,刘某甲、李某甲、赵某乙去姬某某的工厂索要债务,在姬某某的办公室内,赵某乙动手打姬某某的头面部。2015年7月22日下午,李某甲等人再次到姬某某的工厂要账,李某甲和姬某某的母亲徐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撕扯,徐某甲受伤。经法医鉴定,徐某甲为轻微伤。
5.2013年以来,汶上县****公司法人郭某某及其妻徐某乙为周转资金陆续向刘某甲、李某甲的****公司借款。至2014年8月份郭某某无力偿还,刘某甲、李某甲等人多次催要未果。2014年年底,汶上县****区管委会成立工作组,2015年1月21日刘某甲、李某甲、郭某某等在汶上县人民政府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明确郭某某、徐某乙欠汶上县****有限公司现金222.45万元,郭某某以每年企业利润的18%偿还刘某甲,期限为30个月,在2018年7月21日前全部还清。2016年4月,浙江温州*****厂家因****公司欠设备款将设备主板卸走,****公司无法生产运行。因****公司拖欠工资和其他债务,工人及其他债权人多次到公司索要债务,开发区管委会安排刘某甲等人看守厂房。2016年6月份,因无人支付看守人员费用,刘某甲不再继续看守厂房,并在6月份、8月份拉走印刷机、天地盖糊盒机、切纸机、磨刀机、烫金机、模切机等设备。
6.2016年夏季的一天,为索要徐某丙为赵某甲担保的债务,李某甲、刘某甲等人到徐某丙的服装厂办公室,李某甲与徐某丙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李某甲等人经派出所民警规劝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汶上县公安局认定的第一起犯罪事实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孙某甲家的防盗门虽然被损坏,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该防盗门是刘某甲、李某甲损坏的。本案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汶上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并经一次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作存疑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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