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9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将本案退回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0日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玉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23日,史某某因玉田县电力局建设塔基占用自家土地得到补偿。后又于2017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期间,多次无故教唆指使其妻子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北京上访,并向玉田镇政府提无理要求。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玉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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