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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红芳)(公开版)_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号,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2020年6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2020年8月17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于2020年9月17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01月18日22时00分许,某汽车(现未查获)在唐通线唐山市路北区****园西门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碾轧倒卧状态下的被害人高某某身体后驾车逃逸;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川A6****小型轿车在该道路由南向北行驶时,又碾轧倒卧状的被害人高某某身体,造成车辆受损,被害人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车离开。经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与刘某某共同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碾压行为与被害人高某某的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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