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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红辉)(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邵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住邵阳县**镇**楼,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1月5日、同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自2016年12月起,犯罪嫌疑人杨某甲在网络赌博平台进行“时时彩”网络赌博,因输多赢少,为筹集赌资,杨某甲自称在“东方财富”、“指旺投资”等网络投资理财平台进行投资理财,并对受害人许诺每万元每天40元至200元不等的高额分红,引诱受害人委托杨某甲进行投资理财。受害人前期在其处投资,杨某甲返还一部分本金分红后,又要求受害人加大投资金额购买理财产品,受害人将投资资金转至杨某甲委托其进行理财后,杨某甲未将受害人的投资理财资金用于理财,而是用于网络赌博与返还他人的本金分红。经受害人核对,张某甲损失本金为611300元,李某某损失本金为148169,黄某某损失本金为197338元,黎某某损失本金为40040元,夏某某损失本金为13950元,谭某甲损失本金为277927元,易某某损失本金为108201元,刘某乙损失本金为40690元,谭某乙损失本金为100000元,王某甲损失本金为60000元,银某甲损失本金为170200元,张某乙损失本金为87500元,银某乙损失本金为130000元,杨某乙损失本金为80000元,杨某丙损失本金为100000元,王某乙损失本金为49040元,杨某丁损失本金为4042元,受害人损失本金总计2218397元,杨某甲未将这2218397元本金返还给受害人,而是用于网络赌博返还他人本金分红。

杨某甲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利用同事张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夏某某、同事妻子黎某某、同学刘某乙、易某某对其的信任,帮助杨某甲进行非法集资。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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