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1日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3日,经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2014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凌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凌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因吸食毒品,被凌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1日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6月19日,经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刘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锦州市古塔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每次15天。
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1日16时许,在凌海市**洗浴中心内,李某与被不起诉人孙某发生口角,李某纠集刘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孙某纠集张某某,王某某,被不起诉人刘某,“大某”等人,双方约定在凌海市**洗浴中心门口持械斗殴,在双方持械斗殴过程中,造成王某某,谢某某,刘某某受伤。经锦州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刘某某伤情程度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孙某、刘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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