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31990********,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甘肃省永靖县**镇**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永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永靖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现已审查终结。
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6日,因刘某某怀疑其丈夫赵某某与杨某某关系暧昧,便让其朋友将杨某某从其单位**农村信用社骗出时,刘某某上前夺走杨某某正在通话的手机,并将杨某某拉至其停放在路旁的甘NS****号车上,刘某某查看杨某某手机中杨某某与赵某某的聊天记录,并对聊天记录进行录像。当时杨某某承认与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告知刘某某其与赵某某交往的相关细节。后刘某某对杨某某说要将视频发送到**信用联社的微信群中,杨某某害怕便问刘某某事情如何解决,刘某某回答用钱解决并说了5万元,当天杨某某将5万元钱转给了刘某某。刘某某还让杨某某偿还其已逾期的信用卡借款,并多次给杨某某发信息。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刘某某去找杨某某落实其丈夫赵某某与杨某某是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杨某某承认与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刘某某对杨某某进行了责骂。而此时杨某某受到要挟给付刘某某5万元钱,还是杨某某对不起刘某某自愿用5万元钱予以弥补,双方各执一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故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必要。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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