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涉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30241958********,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潢川县纪委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现住潢川县定城街道办事处跃进东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大磊,河南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5日、5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5日、6月5日补查重报。
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2014年以来接受刘*敏聘请,为潢川县钰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工作,管理该公司违规开发的“园丁园”小区物业账目,同时根据刘*敏的安排,负责审核该小区业主是否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如果业主未缴纳,则不与其签署房屋装修协议,从而迫使部分业主缴纳“土地出让金”。其行为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冻结的被不起诉人刘**中国银行银行卡(6217858000045973523)内资金22868元,由冻结机关依法解除冻结手续。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罗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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