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新疆塔城市*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镇*队*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5日重新报送审查起诉。
塔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03日11时许,刘**酒后驾驶新GC***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队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刘**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34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不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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