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住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河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份,杨某某(不起诉)以16.533万元价格将33.08吨柴油卖给河间市金某某停车场,金某某(不起诉)雇用王某某的油罐车将该批柴油从黄骅市**村运回。之后,金某某、刘某某在无销售柴油的相关许可手续情况下,将购进的柴油用改装的罐车(车牌号为冀******)装载,销售给停车场内的大型货车。经鉴定,该批柴油的闭口闪点为50,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中重要证据《沧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证实涉案柴油闭口闪点为50,属于未经许可不得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但该柴油抽样主体、方式、程序等不符合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而使该检验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合法性,该检验报告不具有证明效力,故认定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记账本、解放牌货车一辆(暂存于**乡政府)随卷移送河间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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