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镇**村。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4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在2018年2月份以在秦皇岛燕山大学承包食堂窗口为由骗取赵海龙钱款1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前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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