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021983********,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 (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路**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20年3月3日、5月18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3日、6月18日重报本院,2020年2月18日、5月4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某某于2018年8月24日20时50分许,乘坐101路公交车前往马栏广场方向,行至辽宁**附近时,刘某某与被害人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刘某某用脚多次踹向某某某身体,导致某某某肝部损伤,经法医鉴定某某某肝部为外伤性肝被膜下血肿,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按照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对被害人某某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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