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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青海)(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市检诉刑不诉〔2019〕63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30019********5X,户籍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十三小区,初中文化程度,系石河子市百汇地下街手机维修店店主,住石河子市30小区时代花园。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06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0月14日晚20时许,夏某、李某(另案处理)驾车窜至石河子市8小区便利多超市,由夏某进入店内以借手机为由,将店员的手机(OPPO-R11)骗走。随后二人将手机以650元卖至石河子市百汇地下街手机维修店店主刘*处。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00元。

2、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16时许,夏某、李某在石河子乡沙依巴克村五星庄园门口,趁李某和被害人王某下车与他人见面时,夏某趁机将王某放在车后排座椅上的VIVO-Y85牌手机盗走,当天下午与李某一起将手机以650元卖至百汇地下街手机维修店店主刘*处,刘*将该手机变卖。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30元。

3、2018年10月初,夏某、李某驾车窜至石河子市南开发区高架桥南二路与西一路路口处,由夏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将被害人朱某的VIVOY55A手机骗走。随后二人将手机以250元卖至百汇地下街手机维修店店主刘*处。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00元。

4、2018年10月21日11时许,孙某报称:当日10时30分,在石河子市纺织厂电影院5路公交车站上车,在公交车开到西工业区南站时,发现放在上衣左侧口袋内的手机(华为牌手机、深蓝色、MIED:A000008EOCEAO7)被盗。2018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刘*手机维修店检查时,查获该涉案手机及其它涉案手机10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河子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刘*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青海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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