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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刘鹏)(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彭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彭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彭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彭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刘**伙同刘**(在逃)、刘**三人在彭泽县范围内租赁场地,购置电脑等设备,招聘犯罪嫌疑人洪**、刘**、刘**为业务员,利用久久外汇、坚固环球、恩圣威、摩根清算中心、润汇、MS、GPAK、安达曼、亚太金业等虚假网络金融投资平台招聘下级代理(分析师,讲师),通过下级代理寻找客户,引诱客户在非法网络金融投资平台中充值,进行外汇、期货(黄金、白银、原油等)买卖交易,致使受害人钱财受损。该团伙系各类非法网络金融投资平台的一级代理,并与非法网络金融投资平台勾结,利用平台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从客户亏损金额中按比例分成非法牟利。

经江西证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九江支局出具相关函件、说法等证实:1、上述平台名称未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期货公司名录中;2、上述嫌疑人未在中国期货业协会从业人员信息公司系统中具有期货业务从业资格;3、目前,境内监管部门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该团伙在明知所代理平台无国家监管单位批准,个人无任何从业资质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真相,通过招聘所谓的分析师,向客户虚假宣传投资交易外汇、期货可以赚取的信息,致使受害人钱财被骗,遭受损失。该团伙与平台勾结从受害人被骗钱财中抽取提成,非法牟利,其主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明显。

截至目前,已查明该团伙自2018年3月至今以来,利用虚假网络金融投资平台欺诈受害人投资充值,并从中违法获利13081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彭泽县公安局认定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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