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中宁县,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路**号。2012年12月14日,因犯抢夺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3月2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震,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
西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0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指示许某某(另案处理),让其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并为许某某提供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海洛因。2018年1月20日20时许许某某以答应吸食毒品后给王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人每人200元,并且不会有任何后果为由,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骗至银川市兴庆区民乐巷朱某某、尚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许某某利用刘某某提供的毒品海洛因带头吸食并引诱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进行吸食。事后许某某教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到公安机关供述时的供词,并按照刘某某的指示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带至银川市六中门口时,被刘某某早已联系好的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抓获。接着刘某某当场给许某某1000元现金。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许某某给每人200元现金作为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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