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漳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剡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漳县盐井镇**村**社,现住新疆奎屯市**团**号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漳县公安局于同年11月2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漳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1997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剡某某与剡某甲因房屋水路发生口角引起打架,后剡某某持砍柴刀将剡某甲身体四肢砍伤。1997年8月20日,经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剡某甲四肢系受锐性物所致伤,此伤属重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被害人剡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虽属重伤,但鉴定书病史摘录不全面,无血压变化情况的记载,右手不能对指握物的损伤基础不明确,未记录右下肢关节活动度,未计算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被害人剡某甲的病历已丢失,被害人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依据不充分,损伤程度事实不清;同时,本案案发距今已达23年,被不起诉人剡某某于2007年主动投案后公安机关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剡某某投案后是否逃避侦查,现有证据对该事实无法做唯一认定,被不起诉人剡某某犯罪是否超过追诉期限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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