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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单位)(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单位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西安市经济开发区**路**路**号**幢**单元**层**室,法定代表人农某某。

被不起诉单位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一案,由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14日报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4日指定本院管辖。2017年12月14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2017年12月15日已告知犯罪嫌疑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8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至2017年期间,为了能够得到大连市**局**分局的支持和关照顺利拿到大连**物业的**改造项目,经过孔某某与时任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商议,决定从**项目的利润当中拿出十万元作为**局业务费给予大连市**局**分局。**项目完成以后,孔某某将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打来的十万元(分二次,每次五万元)给予了大连市**局**局的刘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被不起诉单位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西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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