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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单其鹏)(公开版)_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8********,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邯郸市永年区**管理局,籍贯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

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7日,被害人赵某某被人以微信好友的名义骗取人民币8600元,该笔款项被害人赵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资金流向,2019年2月6日19:52,被害人赵某某通过自己网银转入8600元到嫌疑卡1(上海浦发银行,周某某,6217920760642814),2019年2月7日7:47,嫌疑卡1转出20000元到嫌疑卡2(工商银行,单某某,6212260405014183041),2019年2月7日8:02,嫌疑卡2转出15000元到嫌疑卡3(建设银行,单某某,6217000110008480155),2019年2月10 日06:39嫌疑卡3转入15457元到嫌疑人单某某支付宝号,2019年2月10日 06:40嫌疑卡2转入14700元到嫌疑人单某某支付宝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同市公安局云州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参与或者实施了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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