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出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份起被不起诉人占某某与占某2(已判刑)在县城一起住时就商量怎么样骗些钱来用,占某2就在县城阳水沟的一家打印店,打印了三份工程承包合同。2018年9月11日至9月23日之间占某2利用三份假合同,占某某配合冒充老总、交通局的领导、“魔力”等角色,骗取张某1、何某某、张某2、张某3四人23万余元。其中2018年9月13日占某某接到占某2的电话,说是会发一个微信名片(张某1的微信名片)过来,叫其加微信朋友,占某某加了后,于当晚收到三笔微信转账收入,张某1分三次(7千、7万、1万)微信转账到占某某微信上,第二天又打了1万元,共3.7万元被占某某在网络赌博中帮占某2买分用掉了。
2018年9月17日占某某和占某2在**镇国际大酒店8016房间住,占某2接完几个电话后叫占某某提供银行卡给他用一下,占某某拿出农行银行卡(62305217700********)给占某2,占略能用手机拍照后发给了张某1。张某1等人打了4.6万元到占某某的卡上,占某某将钱取出后,将2.6万元现金还给占某2,另外2万元打到了占某2提供的账号上。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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