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翻墙进入会宁县**镇**村**社段某某家院子内,后经段某某清点其家里二院门房下面的七八十元现金被盗。经勘查,段某某家上房的茶几、电视柜,西侧房子的大衣柜均有翻动痕迹,并在现场提取卢某某所穿鞋印。
2019年8月8日8日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翻墙进入会宁县**镇**村**社段某某家院子内实施盗窃时,被段某某等人发现后堵在院内当场抓获,卢某某到案后对其翻墙入室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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