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未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20年6月24日、9月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0日、9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卢某某在保定市百威运输有限公司院内,自2012年起在未取得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经营加油站买卖汽油,经保定中鑫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现场扣押的账本进行审计,销售汽油数量总计178300.1升,金额总计1197161.6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在是否扰乱市场秩序方面、犯罪数额及法律依据方面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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