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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小鹏)(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下称卢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750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路**弄**号**室,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经我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卢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卢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卢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万载县公安局认定:卢某某以中间介绍人的身份,介绍揭某某利用万载县**箱包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至刘某某所控制的厦门**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金额约100 万元,原厦门市集美区国家税务局己对万载县**箱包制品厂开具给厦门**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收回已退税款和不予退税的决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万载县公安局认定卢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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