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宜丰县芳溪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0月31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宜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9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以2000元价格购买砍伐喻某某林权所有的宜丰县芳溪镇**村“猪头山”山场(大地名“泥猪坑”山场)上生长的林木,并约定林木采伐手续由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负责。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熊某某等人将“猪头山”山场生长的林木全部砍伐,后雇请钟某某驾驶农用车装运山场上砍伐的马尾松木至芳溪镇**村新华木竹加工厂销售,得款5100元。经聘请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山场被采伐的树种为马尾松,采伐面积为16.8亩,采伐立木蓄积量为15.55立方米。
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联合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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