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521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明知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曾某某等人提供微信账号收受转移的诈骗款项。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账户收受曾某某转移的赃款全部系已经查证的被害人的被骗款项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证明其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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