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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0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福建省**,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2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永定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谭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注册成立义乌市**烫画厂,在义乌市**区**幢**单元**楼经营烫画生意,并在淘宝网经营店铺销售烫画。2018年以来,谭某某根据客户委托,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非法制造假冒PRADA、HERMES、BALENCIAGA、FILA等十多种注册商标的标识共计878924个并进行销售。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其明知谭某某伪造、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仍接受其雇用,为其剪商标、归类、配货和打包。

2019年6月17日,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对被告人谭某某位于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楼的义乌市**烫画厂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假冒PRADA、HERMES、BALENCIAGA、FILA等注册商标标识共计122655个,均扣押在案。经鉴定,上述注册商标标识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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