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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余干县,住余干县**镇**路,因涉嫌诈骗罪,以2020年6月11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卢某某(余干慧点广告负责人)在明知道汤某某等人制作“现场炸金花”等广告牌是在实施网上直播赌博的情况下,仍以100元一张广告牌的费用为他人制作广告牌。在2020年3月上旬的时候,卢某某添加了汤某某的微信,汤某某发送了制作模样模板,让卢某某按照模板进行制作,汤某某通过微信转发了100元给卢某某;卢某某为汤某某制作炸金花的板字、名牌、蒙牌等厂告板子,汤某某利用制作好的这些广告牌来实施网络直播赌博炸金花诈骗。同年4月21日,卢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了微信名:A超超,(真实身份:章某某),对方微信转账100元给卢某某,要求卢某某制作同样的直播炸金花广告等板子用于实施网络直播赌博诈骗,在5月10日的时候再次转账100元给卢某某,让卢某某再次制作—张广告牌等。2020年6月10日,余干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余干慧点广告店内现场搜查到制作好了的用于实施炸金花赌博的广告牌4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因汤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犯罪未能查明,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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