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金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通过贩卖公民个人手机号码、QQ号码及手机号关联QQ号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谋取非法利益数万元。
1、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向黎某某贩卖开通淘宝帐户的手机号码2亿余条,2018年1月 12日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卢某甲分两次支付共计40710元人民币。
2、2018年3月31日,上官某某通过微信(昵称/账号)“**7077”向卢某甲发送了150万个手机号码叫卢某甲帮其删选出关联的QQ号码数据,在上官某某向卢某甲提供的卢某甲父亲卢某乙的卡号为623020********的华夏银行卡支付了4666元钱后,卢某甲通过微信向上官某某的微信“**7077”发送了一个微云链接“https://share.weiyun.com/****”,该微云链接包含了一个名为“**.**.txt”的文档,该文档内包含666785条手机号码关联QQ号码的数据。经查,在该666785条数据中,第210247条的手机号码为1395848****、QQ号码为279215289,该手机号码及QQ号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为金华市金东区**镇**村居民的张某某;在该666785条数据中,第648690条的手机号码为139********、QQ号码为758******,该手机号码及QQ号码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为暂住在金华市金东区**镇**街**号**室的陈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目前仍扣押在案的6台笔记本电脑、9块硬盘、3台ipad、5部手机、1个U盘及1张华夏银行卡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卢某甲。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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