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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卢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Z26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5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醉酒驾驶粤C8L****号小型汽车沿吉大路星歌会停车场南往北方向倒车行驶停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被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于当天1时许00分许民警带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前往珠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血液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5日23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酒后驾驶粤C8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珠海市香洲区园林路行驶至星歌会停车场倒车时,与被害人戴某某驾驶的粤C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粤C8****号车车牌凹陷。后被不起诉人卢某甲与被害人戴某某发生口角,见被害人戴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离开现场并进入星歌会KTV内继续喝酒。后民警到场处理上述事故时,通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到场,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抽取被不起诉人卢某甲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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