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520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个体,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明知卢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卢某乙等人提供手机、微信账号等,共同实施诈骗行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在明知卢某乙等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提供手机的证据不足,且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卢某甲通过微信账户收受的3600元全部系已经查证的被害人的被骗款项,不能证明其构成其他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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