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侯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信,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上马办事处隘口村小十字街南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当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21日、2015年10月19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侯马市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9月20日、2020年9月1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4月13日23时许,卫某信醉酒后驾驶晋LCXXXX号帕萨特轿车载卫某豹从路西铁路家属院附近行驶至晋都路西侯马北门口路段停车,与晋LXXQXX号白色尼桑轿车驾驶人赵某阳发生争执。经侯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送检的卫某信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8.6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信不起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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