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尧检刑检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1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镇**路**巷**号。2019年3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9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9月30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起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10日凌晨许,被不起诉人卫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寄家庄村村口,因摆弄健身器材发出噪音与被害人史某某发生纠纷,卫某某将史某某推倒在地致伤。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又经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史某某所受损伤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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