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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双义)(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双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504211959********,蒙古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组,现住:阿鲁科尔沁旗**镇**嘎查**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23日10时许,阿旗绍根镇浩力保嘎查牧民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双某某在乌某某草场东北侧,因租赁此草场的事情发生矛盾,双某某骑着马,用手里的套马杆打了仁某某的浮肋。然后从马上下来用马鞭打了仁某某的头部又将他推倒在地后用脚踹了仁某某的胸部。仁某某起来之后拿着双某某的套马杆说要当证据告他,这时要走的双某某反过来要用马鞭打仁某某的头部,仁某某抬左手挡的时候左手桡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仁某某的右胸多发肋骨折属轻伤二级;其左尺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认定的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害人仁某某的伤是被双某某所为,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双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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