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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古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2********382x,柯尔克孜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乌恰县,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乌恰县 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乌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案由乌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于2018年5月其哥哥买某某的介绍与**市居住的海某某认识后,去**创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观看,与公司负责人见面,参加相关授课培训。2018年7月成立**县创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当年8月被不起诉人古某某去**市与**创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责人石某某见面并以80000元购买驻**县办理驾驶证的授权。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古某某收到**创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魅丝丽”品牌产品驻**县网络专卖授权一级代理证书。被不起诉人古某某以参加报名驾驶证者分别缴纳人民币3000元、4000元费用,赠送金戒指、手机、魅丝丽化妆品一套,另外再推荐两个人获取免费报名驾驶证资格、科目1—4免补考费、科目2-3补考5次考不过会退还钱,推荐更多的人,按推荐的人来算分红为由,获取克某某、沙某某、阿某某等80人收取入门费,给个人开出收据,共收集计300000元,并把收集的钱亲自去**创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缴会计马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恰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乌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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