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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史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静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8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静乐县,住静乐县***小区。该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静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静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我院于2020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9日补查重报。

静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召集李某某、董某甲、史某乙等20余人在史某甲自己家中以扑克牌“爬山”和麻将筒子牌“推板板”的方式进行聚众赌博,被不起诉人史某甲每天抽取底钱100元到300元不等,共抽取底钱21天,期间被不起诉人史某甲向参赌人员提供餐饮、赌具及赌博场所。2020年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史某甲为逃避处罚,将赌博场所转移至董某乙家中,继续纠集参赌人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静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史某甲组织人员聚众赌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静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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