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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史江涛)(公开版)_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史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居住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宁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11日,宁津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史某某不起诉。

宁津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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