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绰号“轮胎”,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广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广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奕飞,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广信区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重报。
广信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叶某某在弋阳陶英酒店吃饭不肯给钱,恰巧受害人陈某某也在该饭店吃饭,饭店老板系陈某某朋友,陈某某便与叶某某发生纠纷。该事过后约半个月,陈某某、陈某甲和方某某等人在弋阳广场华运楼二楼的台球厅打台球,约半个小时后,叶某某和叶某甲带着一伙人上楼包围住陈某某,陈某某的右手被砍伤,并被抬手抬脚的抬上车,陈某甲及方某某被人用枪指着脑袋。后陈某某被关在了弋阳县南岩镇叶坝村洋里叶家村庄里长达三、四个小时,期间遭受叶某某等人的拳打脚踢。陈某某父亲在得知该事情后,立马到弋阳县弋江派出所报警,但该所未出警,便联系方某某帮忙,由方某某找到了饶某某,饶某某找了叶某乙出面说情,陈某某才被放回。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信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叶某某是否参与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且本案是否属于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情节,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