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111976********,汉族,初中文化,阜新市**物业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刘甲、刘乙、叶某将购得的1400余条假冒伪劣香烟进行贩卖,经营数额7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叶某对于帮助刘甲接送的香烟是否为走私香烟主观明知证据欠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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