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2********201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住云南省大理州鹤庆县**镇**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金华,云南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8日重报本院。
鹤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11日,洪某某(未满14周岁)、顾某某(已另案处理)、李某某(已另案处理)在鹤庆县**镇兰缘锦镇洪某甲家中将洪某某母亲洪某甲的金手镯盗窃后,因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多处售卖未果后,由杨某甲(已另案处理)请未成年人杨某乙以11680元(290元/克)的价格出售给叶某某。2019年12月24日经鹤庆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洪某甲被盗的金手镯在2019年8月10日的市场价值为15140元(370元/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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