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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大义)(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叶**,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为桐柏县月河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桐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5日,凌晨叶**手持镰刀,来到堰塘边的水井旁将杨**的水管割断后,把水管挽成盘后将水管和新界牌水泵一起偷走。2018年清明前后,叶**将本村杨**苗圃地里小屋中杨**使用仅一个月的上海宁民牌水泵偷走。2017年5月份,叶**将王**的上海上元牌水泵偷走。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无法查明从叶**家中搜出的另外五台水泵的合法来源。本院仍然认桐柏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叶**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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